新闻中心

游客中途退团可要求退余款

您当前的位置 :中华龙都网  >> 新闻中心     来源:第一旅游网 2016-09-23 08:54:07 
分享到

    离国庆假期没几天了,很多朋友都盘算着去哪儿度假旅游。昨日,武汉工商根据过往查处的旅游合同霸王条款,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要谨防三大消费陷阱。

    中途退团余款应退回

    某游客参加杭州游,其《杭州西溪湿地三日游行程单》规定“因自身原因,中途退团未参加项目,费用不退。”

    工商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机票上涨补差价不合理

    如《预订须知》中规定“因处旅游旺季,乙方(旅游者)报名付款后,若遇航空公司机票票价上涨,甲方(旅行社)可根据实际差额要求乙方补全差额。”

    工商表示,旅行社作为专业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性组织,其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时就可以预见旅游旺季机票上涨的现实。旅行社要求旅游者补全差价,是将旅行业者自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完全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责任。而且有些旅行团是拼团包机,价格早已约定,不会存在旺季会涨价的情况。这是旅行社加价的托词。

    随意变更行程可拒绝

    如《九华天池二日游行程单》规定“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

    工商表示,行程是旅行社是否履行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和依据。旅行社变更行程且未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属于擅自变更合同行为。行程变更不通知,给了旅行社很大的活动空间,比如可以减少景点行程,增加购物点,而游客在签订合同时又默认,只能吃哑巴亏。

    此外,消费者有权拒绝参加合同行程之外需另付费的项目。消费者发现餐饮、住宿以及其它安排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可拨打旅游服务热线12301投诉。(记者陈希 通讯员张镝 余林洁)

[ 责任编辑:叶明 ]

扫码二维码关注周口日报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