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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您当前的位置 :中华龙都网  >> 新闻中心     来源:周口日报 2017-08-10 08: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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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马月红)为进一步减轻患有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保待遇,近日,我市出台了《周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悉,该《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原周口市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相关政策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门诊慢性病实行定点治疗、按病种月定额结算、集中申报和日常申报相结合及定期复审的原则。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应正常参保缴费,欠费期间参保职工不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办法》规定,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就医执行现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等省、市有关“三个目录”的政策规定。符合以上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门诊慢性病实行专病专治、专病专药,即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上述病种的门诊检查、治疗和药品费用以及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及异体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患者外转到手术医疗机构或首次确诊医疗机构的门诊检查、治疗费用(不含药品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办法》规定,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扣除自费项目费用及乙类费用中个人首自付部分费用后,由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按80%比例支付,当月支付额度不超过当月定额。转统筹地区外就医的,按外转就医的有关规定降低支付比例,即外转省内降低5%,外转省外降低10%。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和住院费用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我市职工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职工在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属于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药机构记账,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月结算,属于参保职工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支付。

[ 责任编辑:戚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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