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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猥亵女童案,须严惩与保护并举

您当前的位置 :中华龙都网  >> 新闻中心     来源:红网 2017-08-17 08: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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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南京南站男子猥亵女童”事件引发网友广泛关注。8月15日,南京铁路警方发布通告称,已在河南滑县将嫌疑人段某某(18岁)抓获。经查,女童系段某某父母的养女。针对网友质疑段某某父母是否具备收养女童资格等问题,河南安阳滑县工作人员称,目前相关部门已成立联合调查组,进一步的举证还有待进一步调查。(8月16日《北京青年报》)

    在人流密集的高铁站候车大厅,当众对随行的女童实施猥亵行为,段某某的行为可谓令人发指。正如有网友猜测的:公众场合都敢如此肆意妄为,私底下还不知道会怎样?的确,从段某某的放肆、其父母的熟视无睹以及被侵害女童的反应来看,猥亵行为显然不止这一次。是否真如网友所猜测的存在更严重的猥亵甚至性侵行为,当地的执法部门很有必要进行彻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段某某的当众猥亵儿童行为性质与社会影响都极其恶劣,应该依照上述法律从重处罚,如果后续侦查出有更严重的性侵行为,则应以强奸罪论处。至于纵容儿子猥亵养女的段某某父母,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养女)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显然在本案中,他们没有尽到这样的职责,依据民法通则和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他们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被猥亵的女童显然已经不再适合继续在这个家庭生活下去,不管段某某父母是否具有收养女童的资格,他们的监护权都应该被撤销。这就会触及此类涉及家庭成员的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如何保障案发后受害未成年人的生活、成长、教育等正当权益。

    具体到本案,在舆论如此关切的语境下,段某某被严惩似乎已是板上钉钉之事,甚至其父母也或许难逃法律的惩处。但在保护被侵害女童这方面,我们要做的却更多,而且难度比严惩犯罪嫌疑人更大。受害女童的亲生父母何在,有能力抚养她吗?如果亲生父母不在,撤销养父母监护权后,她又该何去何从,当地的民政、妇联以及福利院等职能部门和公益机构能及时介入,并确保女童健康成长吗?公众场合遭受猥亵乃至长时间遭受猥亵所造成的心理创伤,也需要心理治疗的及时介入,而这也是目前我们极为欠缺的部分。

    查处这起发生于南京南站的威胁女童案,必须要秉持严惩与保护并举的原则。而保护除了“特事特办”针对具体案件施策之外,更应当建立一个长效的固定机制,让此后面临类似案件时能有一条有效的保护受害儿童的路径。当然,笔者希望这样的机制永远都“无用武之地”,但残酷的现实表明,当前被曝光的猥亵儿童案件仅仅只是冰山一角。因而,在做好事前预防、事中严惩的同时,建立完善有效的事后保护机制加以补救也相当有必要。

[ 责任编辑:戚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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