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
原告杨莉莉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602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闫海
联系电话:13938046675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16日
扫码二维码关注周口日报官方微信
强周社区
县市新闻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