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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处罚 重服务 重引导 重规范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有了新《办法》

您当前的位置 :中华龙都网  >> 新闻中心     来源:周口晚报 2017-11-29 09: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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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记者 徐松 

    通讯员 李冠群 尤文涛 文/图        

    本报讯 国务院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落实新《办法》相关规定,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相关工作,全市工商系统进行了专题培训。11月28日,周口市工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新《办法》的具体条款时说:“新政策划定两种情况不算无证无照经营,而且相关处罚力度减轻了。与此同时,无证无照经营与个人信用挂钩,体现了职能部门轻处罚、重服务、重引导、重规范的执法导向。”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标准“放宽”

    无证无照经营是指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以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该负责人称,新《办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了合理区分,明确界定了某些不受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也就是说,有些特殊的经营行为不再要求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虽然没有营业执照,但属于合法经营,不受查处。例如: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处罚力度“减轻”  三档并一档

    该负责人介绍,新《办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鉴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适当减轻了法律责任,由此前的《取缔办法》中不区分无照无证,根据情节分为2万、20万、50万3个档次,统一修改为1万元。具体细节为: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证无照经营由谁管

    该负责人称,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事,新《办法》明确了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权限,厘清了各自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

    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证经营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部门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对既无证也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

    虽然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条件放宽,但是对于刻意的违规经营行为加重了违规成本,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公示。

    该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目前办个体、办企业、办证照门槛非常低,政策非常透明、优厚,政府鼓励创业创新,切莫无证无照随意经营。

[ 责任编辑:李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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