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鲁超: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602民初3521号民事判决书。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394-817305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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