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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宇飞、周口市车之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周口市迎宾汽车修理厂与被执行人牛宇飞、周口市车之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6民终3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牛宇飞、周口市车之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2016)豫1602执2001号执行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十五日内从周口市迎宾汽车修理厂的场地内搬出,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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