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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来源:周口日报

作者:

2019-01-24

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删除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三、将第五十六条第五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六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密封、全覆盖等措施,泄漏、散落、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吴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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