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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来源:周口日报

作者:王飞宇

2019-03-18

王飞宇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国家发展的战略资源,是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随着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公证是服务于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在知识产权的识别、流通和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中国,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深入推进和国家创新产业的快速发展,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工作越来越深入,知识产权公证业务量逐渐增加。2015年5月,司法部原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和中国公证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报告》显示,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至2013年,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处理了591654份知识产权公证。其中,2013年有108732起知识产权公证案件。该统计数字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证服务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一、公证保护知识产权具备独特优势

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巨大的优势,主要体现在证据公证领域。 根据司法部的统计数据,十年来,公证证据保全案件的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在保存公证证据时,其中一半以上是为知识产权事业服务的。与法院的司法保护和当事人的自力救济相比,保全证据的公证在形式上更灵活,适用上更广泛、更简便,它从一开始就深受知识产权持有者的喜爱,成为他们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一选择。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分析:

(一)与权利人自己提供的证据相比,公证保全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和较高的证明力

与权利持有人自己的取证相比,公证的证据具有高度的证据性,在审判活动中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法》第36条也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我国法律之所以赋予经过公证的证据以有效性和较高的证明力,这是由决定证据有效性的基本要素所决定的。记录证据信息的物质载体想要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首先是合法的。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们使用特定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没有证据效力。

具体而言,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证据主体是合法的,证据形式是合法的,获取证据的方式是合法的,证据的程序是合法的。想要保证证据实体合法必须要在程序上予以严格规范,而程序合法又是保障实体合法的前提。公证机关属于法定的证明机关,担负着行使国家公证权的职责,而工作人员开展公证活动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公证机关在知识产权证据收集、保全等方面不仅要遵循《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受到行业组织、单位规章制度的制约。这就保证了公证机关获取、保全证据的规范性和受制约性,能够完全满足合法性的要求。证据和证据的合法性是从不同角度对证据的判断。因此,具备合法性的经过公证并经过严格的调查程序的证据与当事人自行获取的证据相比自然具有证据能力和较高的证明力。

(二)与人民法院进行的证据保全相比,公证的保全具有适用上的广泛性、及时性和前瞻性

在中国主要有两种保全证据的方法:公证机关保全证据和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后者可分为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是法院依据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或在其认为必要时,当证据可能丢失或难以获得时对证据进行固定。公证机关的证据保全由公证机关根据申请人保存特定证据的申请进行。

首先,公证证据的保存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适用于除诉讼之外的仲裁等纠纷解决方案,这通常有助于在法庭外解决双方的争议。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方法不仅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还可以大大降低权利人权利保护的成本。其次,无论是人民法院主动进行证据保全还是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法院都需要衡量是否有证据丢失或将来难以取得证据的证据。倘若达不到该标准,则不会进行证据保全。并且,司法程序上的要求会导致很难对证据进行及时的保全。相反,公证证据的保存通常只需要在启动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并且可以迅速地保留和固定可能丢失或难以获得的证据。最后,法院的证据保全一般在诉讼系属于人民法院后进行,而证据保全公证则没有时间限制,当事人可以随时申请保存公证证据。因此,公证保全证据在保护上具有前瞻性的优势。

(三)公证证明的效力具有域外性,对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不可替代性

公证是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这对企业保护知识产权至关重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使知识产权(如专利技术、商标权)仅在获得权利的国家有效,但在域外国家则无效。从实际情况来看,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和企业向其他国家提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请求。中国企业向外国申请专利时,需要提供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要由公证机关办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当中国公民和企业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和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要求优先权。当然,享受这一优先权的前提是上述公民和企业可以在申请优先权时发布协助声明,并且还必须在第一个国家签发初始申请证书。根据国际惯例,这些证书需要通过公证处理。此外,在一些国际转让合同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部分往往是合同的重要部分。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当事人会申请由公证机关进行审查,然后由公证机关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由此可见,在国际知识产权交往中,无论是在权利的取得还是权利的流转和保护领域,具备法定证明力和确定性的公证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二、公证保护知识产权要贯穿全程

知识产权要真正发挥作用,实现价值,重点是保护知识产权。为实现知识产权的最大保护而进行公证,必须围绕取得、创造、流转、权利保护与救济和知识产权的域外保护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一)要在知识产权创造中充分发挥公证的作用

要积极为企业和个人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其他活动提供公证服务,以保护技术创新。特别是要注意保护企业、研究所和权利人新技术研发过程中所使用的生产方法,产出的半成品、成品和其他材料,积极防范新技术泄露事件发生。

(二)要大力推动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和有效流通

要积极为权利人提供公证服务,通过签订合同、订立遗嘱等方式使用和传递知识产权,并不断完善交易流程,改进知识产权分工的公证程序和公证方法,保障知识产权依法使用、转让和继承,促进社会和谐。

(三)要做好知识产权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工作

知识产权证据和有关证明材料的保管应当经过公证,并应当加强对证明事先使用知识产权的公证证据的保全。

(四)要以公证服务为武器,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国公司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要积极做好“走出去”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针对企业生产的专利商品和使用的专利技术,做好先发制人的在先使用和公开的证据保全工作。为海外专利申请、流转、域外保护和国际专利纠纷解决提供有效的证据支持。

三、要切实提高知识产权领域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公证是主观统一于客观的活动,必须注重提高公证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只有不断提高公证的质量和效率,才能适应当代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要求、新变化。

知识产权公证服务是技术性很强的专业服务,需要专业水平较高的工作人员。因此,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培养一批既懂知识产权专业又精通公证业务的公证员,不断提升公证服务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公证人员应注意研究学习《专利法》等知识产权实体法律规范、《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等程序性法律知识,提高公证证据的专业化水平。同时,要努力提高阅读技术事实和客观事实的能力,形成服务于知识产权个性化公证要求的专业团队,提升解决知识产权特色性公证问题的专业技能。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还应当注意充分询问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原因和用途,尽可能使其申请的公证事项与其所要证明的事实相吻合。公证业界要更加重视公证活动的诚信建设,坚持以诚信引领公证事业科学发展。

我们还必须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工具来促进和实现公证程序的现代化,有效地为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提供早期取证、中期调查保全和后期出证等新服务;保持知识产权取得、创造、转化、流转和保护的良好秩序,保障并促进知识产权的稳步健康发展。(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责任编辑:李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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