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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一90后业务员被判刑13年

来源:周口晚报

作者:姬慧洋 陈永团

2019-04-16

西华一90后业务员被判刑13年

□记者 姬慧洋 陈永团

本报讯 90后业务员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在明知公司没有任何活动期间,仍以搞活动、调货为由,以给“好处费”、低价格供货等手段,要求商户配合自己欺瞒公司,收取预交货款占为己有,进行挥霍。近日,西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其将侵占公司的11万余元和诈骗其客户的163万余元退还被害人。张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张某在我公司干业务员有一年多的时间,他家中有个脑瘫患儿,平常我对他是能照顾就多照顾,还多次前往看望他的孩子,给孩子送去慰问金。真的没想到,他能做出这样的事情。”4月14日,在西华掌合网络商贸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内,提起张某,该公司负责人既气愤又无奈。据了解,张某于2016年应聘到公司做业务员,负责给西华县逍遥镇、址坊镇、奉母镇这三个镇的商户送王老吉和双汇食品。从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张某在给这三个乡镇的30多家客户送货期间,让商户先交钱后给货,并向商户承诺先交钱后给货,进货的价格会比正常的价格要便宜,同时还可以给商户“好处费”,但前提条件是商户要和自己一起欺瞒公司。在此情况下,他收取客户预交货款163万余元,这些货款他并没有交于公司,而是用于挥霍。在给公司交账以及给客户货品的过程中,张某逐渐感觉到吃力,他又想出了一个“妙招”:利用业务员身份的便利,以替公司要账为名从公司取走9名客户欠条向客户索要公司欠款,收到11万余元欠款后未交予公司,仍用于个人挥霍。

2017年3月,该公司负责人在走访市场中发现,市面上销售商品的价格过于便宜,便开始了对此事的调查。得知自己的行为败露,张某不但不主动承认错误,竟然安排别人“嘱咐”被害商户,不要把“先收钱再给货以及收取回扣”的事情告知公司。在了解情况后,该负责人遂向西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进行举报,当日立案侦查。2017年4月1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进行网上追逃。2017年4月27日,公安机关在郑州金水区一酒店内将张某抓获。

西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将本单位财务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某以公司搞活动预交货款可以返利、降价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被害人预交的订货款占为己有,进行个人挥霍,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其将侵占公司的11万余元和诈骗其客户的163万余元退还被害人。

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赵明律师认为,本案中,张某正是利用商户贪占小便宜、收取好处费的心理,要求被害商户配合自己共同隐瞒公司,使诈骗得逞。在此,赵明律师提醒广大商户切勿贪图蝇头小利,以小失大。在交易中,要遵法守纪,加强法律意识,大额现金交易一定要使用银行转账,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一是保障资金高效便捷转入公司帐户,二是日后若有纠纷,有转帐记录凭证,便于固定证据,查明案情。

[责任编辑: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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