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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沈丘县城区主要路口启用电动限高栏的通告

来源:周口日报

作者:

2019-04-18

为有效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居民身体健康。根据我县环境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要求,切实加强对无标车、黄标车的通行管理,规范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自2019年4月15日起对沈丘县城区主要路口正式启用电动限高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限高栏设置位置及限行高度

1.兆丰大道与环城路路口(双向限高2.8米);

2.尚德路与环城路路口(双向限高2.8米);

3.S207与环城路路口(双向限高2.8米);

4.和谐路与人民大道路口(双向限高2.8米);

5.阳光路与人民大道路口(双向限高2.8米);

6.商务中心与人民大道路口(双向限高2.8米);

7.泰安路与人民大道路口(双向限高2.8米);

8.行政服务中心与人民大道路口(双向限高2.8米);

9.高营转盘路口(双向限高2.8米);

10.颍河大道与华佗路路口(双向限高2.8米);

11.交通西路与西环路路口(双向限高2.8米);

12.文化路与西环路路口(双向限高2.8米);

13.长安路与西环路路口(双向限高2.8米);

14.吉祥路与西环路路口(双向限高2.8米);

15.新华大道与北环路路口(双向限高2.8米);

16.建设路与人民大道路口(双向限高2.8米);

17.和谐西路与西环城路口(双向限高2.8米);

18.永安路与人民大道路口(双向限高2.8米);

19.纬一路与人民大道路口(双向限高2.8米);

20.新县医院与人民大道路口(双向限高2.8米)。

二、启用时段

自2019年4月15日24时起全天候启用。

三、特需车辆报备方式

(一)常态报备

1.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大型车辆;

2.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和救援、清障等确需通行的专用车辆;

3.公共汽车、长途客运班车、持有运输管理部门核发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大型通勤班车。

符合以上报备范围的车辆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正式文件,由专人报交警大队进行常态报备并核发电动限高遥控器(联系电话:03945282936)。

(二)应急报备

在常态报备范围以外的需临时通行的应急、抢险、救灾等相关车辆,由车辆所属单位向县交警大队进行应急报备获得临时通行权限(联系电话:03945282936)。

四、法律责任

强行通过限高栏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属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7款第1种行为及第2款,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沈丘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8日

[责任编辑: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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