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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周口日报

作者:

2019-06-11

程琳,女,身份证号:420222198511190024,于2015年7月来我校工作,为我校正式在编教师。该同志于2017年9月起因个人原因未来校报到,在多次沟通后仍未来校办理请假或离职手续。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鉴于程琳同志长期旷工情况,限程琳同志于本告知发布的15日内来校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将解除程琳与本单位的聘用合同,终止与本单位的聘用关系。

特此声明

周口师范学院人事处

2019年6月11日

[责任编辑: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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