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周口日报
2019-06-11
程琳,女,身份证号:420222198511190024,于2015年7月来我校工作,为我校正式在编教师。该同志于2017年9月起因个人原因未来校报到,在多次沟通后仍未来校办理请假或离职手续。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鉴于程琳同志长期旷工情况,限程琳同志于本告知发布的15日内来校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将解除程琳与本单位的聘用合同,终止与本单位的聘用关系。
特此声明
周口师范学院人事处
2019年6月11日
[责任编辑: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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