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来源:周口日报

作者:

2019-06-14

李庆辉:

本院受理原告川汇区张山春粮油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602民初69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返还川汇区张山春粮油批发部货款62075元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4704元。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394-8173050

2019年6月14日

[责任编辑:王松涛]

中华龙都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周口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