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周口日报
2019-06-14
李庆辉:
本院受理原告川汇区张山春粮油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602民初69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返还川汇区张山春粮油批发部货款62075元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4704元。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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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4日
[责任编辑:王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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