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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区落实执行《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典型案例扫描

来源:新周口客户端

作者:韩志刚

2019-08-12

周口日报·新周口客户端记者 韩志刚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正式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川汇区城管局在日常执法监管中,紧紧围绕落实执行《条例》,坚持严管重罚。特别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启动以来,该局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切实发挥案件查办工作的强力约束和警示作用,有力地维护了正常的市容环境秩序。

记者专门梳理了近期川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分典型案例,希望通过这些发生在人们身边的案例,广大市民能够进一步了解和遵守《条例》,积极配合、支持、参与城市管理,共同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

占道、出店经营案例

【案例简介】

8月9日7时,川汇区城管局荷花中队执法人员在七一路西段巡查时发现,李某某正在驾驶一辆飞鸽牌电动三轮车占道经营,执法人员立即叫停并拍照取证,后依法对其占道车辆进行暂扣。

【处理结果】

本案当事人李某某占道经营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沿河景观带规划区域、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加工制作、销售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对其占道车辆予以暂扣7天处理,并对违法人进行普法教育宣传。

【案例简介】

8月8日15时,川汇区城管局荷花中队执法人员在芙蓉路南段巡查时发现,冰洋塑钢门窗行在店外摆放已经做好的门窗,执法人员立即叫停并拍照取证,后依法对其部分出店物品进行暂扣。

【处理结果】

本案当事人陈某某占道经营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考虑到当事人对该案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查处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对部分出店商品予以暂扣7天处理,并对违法人进行普法教育宣传。

随意抛撒建筑渣土案例

【案例简介】

7月16日,川汇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建设路东段乾和家园东侧时发现,一辆渣土运输车在该路段行驶途中,随意抛撒建筑渣土,致使该路段道路被污染。执法人员遂对其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该车辆为洪伟运输公司清运车辆,驾驶员为赵山山,该车运输工程渣土从施工工地驶出时,因车辆封闭不严造成渣土泄露,污染路面。

【处理结果】

本案中洪伟运输公司运输车辆随意抛撒建筑渣土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根据《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考虑到当事人洪伟运输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清扫被污染的道路,并洒水除尘,2019年7月22日,川汇区城管局作出决定:给予洪伟运输公司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擅自张贴小广告案例

【案例简介】

8月6日,川汇区城管局局属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荷花街北侧电线杆上有两处张贴内容为出租房屋的小广告,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给予清除。川汇区城管局小广告治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按照小广告上的手机号码与机主焦某某取得联系,告知其违反了《条例》,限三日内到川汇区城管局接受处理。

【处理结果】

本案当事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依据《条例》第五十四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刻画、涂写或者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每处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川汇区城管局执法人员考虑到本案焦某某属初犯,给予焦某某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乱倒餐厨垃圾案例

【案例简介】

7月29日,川汇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五一路人民会堂附近路段时发现:一人正在把餐厨垃圾倒入下水道。随后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该名人员叫王某,年龄35岁,家住川汇区高庄街,为陈杰白吉馍工作人员。

【处理结果】

本案中当事人的乱倒餐厨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禁止随意倾倒餐厨垃圾”。依据《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责令立限期改正并消除影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考虑到当事人王某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清扫了被污染的窨井盖以及污染道路面积等情况。2019年8月1日,给予当事人王某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简介】

2019年7月25日,小桥城管中队执法巡查人员在建设路与健康街巡查期间发现:一辆满载泔水的大型机动三轮车正在向城市排水管网倾倒泔水,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该人员为邢某,是个体禽类养殖户,刚刚在周边饭店拉完泔水,把没用的泔水向下水道里排,执法人员对其违法事实进行取证录像。

【处理结果】

本案当事人向城市雨水管网倾倒泔水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三十条第8项: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河渠、湖泊内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餐饮门店、摊点乱倒泔水。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和证据,违法行为属于严重。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的4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8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苏某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清地面泔水和保证以后不再有此类违法行为。7月28日,执法人员给予当事人邢某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李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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