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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告知病史有助于婚姻“健康”

来源:周口晚报

作者:

2019-10-25

■刘昂

10月2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三审。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索赔权、祖辈的隔代探望权、配偶婚前病史的知情权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草案作出了回应。(据10月22日《新华网》)

还记得那句感动了无数人的婚姻誓词吗?“无论健康还是疾病,都会不离不弃直到永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在共同空间内生活,其关系具有高度亲密性,患病情况和优生优育具有一定相关性。因此,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等严重疾病直接影响着每个家庭的建设和婚育质量,换句话说也是婚姻破裂的潜在因素。

我国最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建立了强制婚检制度,这是优生优育的一种体现,曾经深受社会欢迎。到了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强制婚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虽然取消强制婚检体现了婚检自愿原则,更有利于彰显婚姻自由的法律要义,但却隐藏着一定的风险。其中不仅缺少了对配偶真实身体情况的知情权,更少了婚姻“健康”的保障。之前出现过不少个案,患有严重疾患的患者结婚时,却没有告知配偶,而医生囿于维护患者隐私的职业伦理,也不能向即将登记结婚的配偶告知实情,由此酿成不少的家庭悲剧。现行的婚姻法虽然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但是,“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限定范围太狭窄,无法覆盖更多的“骗婚”情况,让很多受害者无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这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强调了婚前告知义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就从立法角度补齐了取消婚检造成的短板。

当然我们也清楚地看到,患有疾病是人生的不幸,尤其是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更是一大痛苦。我们也不希望这样的群体在困境里生活,更不希望因此影响他们或者是她们的婚姻生活。但是,需要知道的是,“严重的疾病”会给生活带来负累,无论是精神上的、经济上的,亦或是生活上的。草案规定“坦白婚前病史”,实际上也是在防控疾病的基础上为婚姻上了一把“诚信之锁”,也是诚信社会构建的重要一环,夫妻双方应该都尽到“实话实说”的义务。

婚姻的基础和纽带是感情,而诚信、诚实、不欺则是夫妻维护感情的基石。隐瞒婚前病史不仅是一种不诚信、不道德的婚姻行为,也是一种婚姻侵权行为。按照新规要求,将自己“婚前病史”告诉对方,让对方自己去选择。选择面对之后,这样的婚姻才会是稳定的、幸福的。一来,可以协助对方治疗,有利于身体康复;二来,可以有效预防交叉感染和传播,保证下一代健康成长;三来,让婚姻牢固缔结在双方充分了解、自由选择、充分信任的基础之上,避免基于欺骗的婚姻“上船容易下船难”。同时新规也警示我们: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和决定负责,欺骗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牛勇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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