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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新周口客户端

作者:

2019-12-10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在全县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自2019年12月起,长期禁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鹿邑县全域内。同时,禁止放飞孔明灯。  

三、全县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各乡镇(办事处)、各党委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展禁燃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不燃放烟花爆竹和放飞孔明灯。

六、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工作。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公司,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的工作。

七、在全县禁燃禁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对违反本通告在鹿邑辖区内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九、对违反本通告,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12月10日

[责任编辑: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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