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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区法院审理一起12人涉恶案 首犯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

来源:周口晚报

作者:

2020-01-09

□通讯员 李金光 赵平安 董晓华

本报讯 近日,川汇区法院审理一起12人涉恶案,判处首犯马某新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到6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新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纠集他人进行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马某委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纠集他人进行寻衅滋事,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华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纠集他人进行寻衅滋事;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马某田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纠集他人进行寻衅滋事,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榜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纠集他人进行寻衅滋事,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民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马某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马建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耿某彬、时某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飞故意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材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追逐、辱骂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马某新、马某委等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马某新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马某委、马某华、马某田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马某印、马某榜、马建某、张某民为一般成员,应当按照其所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据此,川汇区法院判处被告人马某新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5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到6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责任编辑:李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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