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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川汇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周口日报

作者:

2020-01-16

周口市川汇区黄呵生活超市店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荷花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1593947566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呵,性别:女,民族:汉,身份证号:41270119910601304X,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东工业基地郑洼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02MA47C09X3W。

1.你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载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相关的规定,我委拟对你(单位)作出①警告;②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整的行政处罚。

2.你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李粉、王引玉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参照《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载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相关的规定,我委拟对你(单位)作出①警告;②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整的行政处罚。

3.你店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载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相关的规定,我委拟对你(单位)作出①警告;②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整的行政处罚。合并以上各项,我委拟对你(单位)作出①警告;②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00)整的行政处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到周口市川汇区卫生计生监督所公共卫生三科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委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卫公罚告〔2019〕29号)实施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中州路北段川汇区卫生计生监督所

邮政编码:466000

联系电话:0394-7808005

联系人:杜永生 钟辉

特此公告

周口市川汇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16日

[责任编辑:王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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