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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兴豫|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来源:大河网

作者:

2020-09-16

□本报记者赵力文

今年6月5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濮阳市市长杨青玖代表濮阳市人民政府坐上原告席,为被污染的黄河支流金堤河和周边村民维权,向被告山东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索赔。该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将危险废液交给无处置资质的人员进行非法运输和处置,相继向黄河支流金堤河回木沟内非法倾倒危险废液21车、约270吨,造成严重污染。案发后,濮阳市共投入应急处置费用138.9万元,有效控制了水体污染。事后,濮阳市政府在与德丰化工两次磋商未果情况下,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向德丰化工索赔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评估费用共计551.6万元。

废液污染黄河支流,市长出庭维权,这一案件反映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在河南落地实践。

近年来,我省生态环境部门、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密切配合,搭建制度框架、设定公正高效程序、提升鉴定评估能力,先后出台了《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设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基本程序,建立了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培育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实践打下坚实基础。

这项改革明确授权地方政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其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追究损害赔偿责任。这一制度,有效改变了“企业排污、污染群众、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

2018年以来,我省启动了南阳市西峡县淇河污染等12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已结案9起,完成赔偿合计2642.18万元。另有1起案件因磋商达不成协议,目前正在提起诉讼;有2起案件已经进入磋商程序。12起污染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已完成修复的有10起,新郑市龙湖镇李木咀村与刘口村土壤污染事件与焦作市耐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大量废弃化学品案件受污染土壤的修复工作正在进行。

体现“环境有价”的,还有我省多年来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

自2009年起,我省就开始探索实施生态补偿政策。2017年,为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我省对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在全国率先实施月度生态补偿制度,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实行阶梯式奖惩,严格按月考核并兑现资金,用经济手段推动污染防治。

2017年5月至2020年7月,全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共支偿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金2.58亿元、得补3.12亿元,共支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7.21亿元、得补6.73亿元。支偿的生态补偿资金,除用于奖励环境质量改善的市县外,结余资金纳入全省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得补的生态补偿资金,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作为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环境治理支出。

[责任编辑:韩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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