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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网络暴力 公诉不失为一剂良药

来源:新华网

作者:

2021-01-08

对于网络暴力,大家都不陌生。区区一次人肉搜索,能让一个无辜的个人在公众面前形同“裸奔”;即便是一个所谓段子,也能随着各种网络媒体释放、辐射、扩大,变成冲向个体、伤及身心的滔天恶浪。

谷女士就是网络暴力的受害者。2020年7月的一天,谷女士到小区快递点取快递时,被附近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视频。郎某随后与朋友何某“开玩笑”,编造“女子出轨快递小哥”等聊天内容,发至微信群。谣言经过转发、加工,在互联网端不断发酵。8月时,谷女士经朋友告知后报警,警方对二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处罚。10月26日,谷女士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余杭区人民法院于12月14日决定立案。之后,经过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属地公安机关已对造谣当事人郎某、何某两人以涉嫌诽谤刑事立案侦查。(新华社1月6日)

经过近半年的持续发酵,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自诉,再到目前被正式刑事立案,公权力严肃介入这起网络谣言,“一波三折”的结果出乎很多人意料。在造谣者郎先生的父亲看来,“这只是一个玩笑,也就是在小群里发发,没想到事态会发展到这一地步”。现实的确如此,很多人忽视了网络暴力的现实危害。而执法者最初也认为,这种行为在行政处罚的范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谷女士的坚决维权,将事件推向刑事追责。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对于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需要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只有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立法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明确司法不主动介入,主要考虑的是,包括诽谤罪在内的这类案件,通常侵犯当事人的主观利益,并不具有公众性影响。

但是,就谷女士所受到的网络暴力而言,显然已经超出了“告诉的才处理”范围。被公司劝退、被诊断为“抑郁状态”、男朋友工作也丢了,在网络暴力的沉重打击之下,谷女士“最终活成了一个笑话”,成为网络上所谓的“社会死”。不仅如此,所谓谣言经过网络迅速传播,更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公众造成不安全感,危害了社会秩序。根据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当作为“告诉才处理”的例外,按照公诉案件来处理,司法机关主动介入。

从自诉到公诉,不仅是名词的简单变化,更是司法处理形式、强度、后果的全面升级。网络暴力被作为严重危害社会的“公敌”对待,而被害人的诉讼义务被减轻,既有利于惩处违法犯罪,也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基本权益,伸张正义、弘扬正气。司法机关的这一决定,也释放出遏制网络暴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强烈讯号,有利于震慑不法分子,维护网络纯净。

当然,遏制网络暴力,光靠执法、司法还不够。网络是社会的缩影,网络文明取决于社会文明,每个人都应引以为戒,树牢法治意识,懂得群己权界,唯有如此,才会有更文明、更健康也更安全的网络世界。 (欧阳晨雨)

[责任编辑:赵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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