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民间借贷利息如何计算? 鹿邑法院适用《民法典》首案宣判

来源:周口日报

作者:

2021-01-14

本报讯 (记者 彭慧 实习生 位文通)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本金20万元、利息7700元。

2019年9月6日,被告黄某聚因做生意需要资金,经被告黄某金、张某英担保向原告申某平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8个月,利息为月息2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黄某聚只偿还利息至2020年9月15日,欠下借款及利息未还。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持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借贷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中,被告黄某聚借原告款有借款合同、借据、收据、银行转账凭证为证,事实清楚,对原告请求被告黄某聚偿还20万元本金的诉请予以支持。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息2%,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对原告诉请的利息按年利率15.4%(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予以支持。被告黄某金、张某英对借款担保签字,担保事实成立,原告请求被告黄某金、张某英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欣]

中华龙都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周口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