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一男子袭警获刑5个月——面对警察执法千万不要这样做
周口日报·周道客户端记者 陈永团 通讯员 张振峰 解明玺
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5个月。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袭警罪以来的首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3日23时许,鹿邑县公安局鸣鹿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有人在鹿邑县鸣鹿办事处老西关汽车站门口喝醉酒乱打人,派出所出警人员刘某、闫某、郭某接警后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将喝醉酒的被告人赵某带至鸣鹿派出所接受调查。在鸣鹿派出所内,出警人员在将被告人赵某带下警车时,被告人赵某用拳头朝辅警闫某的头部打了一拳,将警帽打掉。值班所长赶到后,将赵某带至鸣鹿派出所执法办案中心内,将其固定在约束椅上,被告人赵某将约束椅的钢圈掰掉,朝民警身上砸去,并对其进行辱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等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2021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首次将袭警行为单独列罪,法官提醒,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公民的义务,勿因一时冲动令自己身陷囹圄。③2
责任编辑:袁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