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经济开发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奖举报的通告
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策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疫情防控,积极发挥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机制作用,有效阻断传播途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经开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疫情防控有奖举报,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群众给予奖励。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14天内从中高风险地区、本土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报告地所在市(参照每日最新风险等级地区列表)和入境异地隔离期满后来(返)区的人员,未按规定主动报备或故意隐瞒旅居史的人员。
二、奖励标准
对上述举报线索经查属实的,将由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给予举报人每条线索10000元人民币奖励。
三、相关要求
(一)属地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对举报线索进行认真核查,凡提供线索经查属实的给予相应奖励。(二)同一线索,涉及两人以上举报的,奖励首报人;两人以上联合举报的,按一例举报线索奖励;线索涉及的当事人及其家属主动提供信息线索是应尽的防疫义务,不纳入奖励范围。(三)对刻意隐瞒病情、隐瞒出行轨迹、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隐瞒出行轨迹、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公开其相关个人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五)举报人反映的线索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恶意举报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举报电话
太昊路办事处:0394—8277787淮河路办事处:0394—8312396黄泛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0394—2292293
以上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期限将依据疫情形势另行通告。希望广大市民群众持续保持警惕,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加强自我防护,戴口罩,少聚集,并肩战“疫”,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周口经济开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