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转给第三者金钱赠送贵重物品 法院判定违反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应全部返还
周口日报·周道客户端记者 朱东一
婚内丈夫出轨,转给第三者金钱并赠送贵重物品,妻子发现后将其起诉。近日,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定丈夫的赠予行为无效,支持了妻子诉讼请求。
李某和张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丈夫李某与第三者刘某通过快手平台认识,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19年9月13日至2021年3月8日,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刘某转账,合计12.6万元,还通过网上购物等方式为刘某购买了钻石手链、耳环、颈链等价值1.6万元的物品。妻子张某发现后,将丈夫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李某的赠予行为无效。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李某给予刘某的转账属于李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将其赠予刘某,违反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刘某基于无效的赠予行为所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返还。
项城市人民法院法官刘鑫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利。所谓平等处理权,是指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未取得一致意见(也不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损害了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予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
因此,赠予第三者的财产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一般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支持。②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