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地契:了解民间交往的窗口

发布时间:2025-07-25 来源:周口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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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民国时期的地契。

图二 民国时期的地契。

王敬霞 葛志红

周口市档案馆保存有民国时期一套私家地契,地契属鹿邑一范姓人家所有,共3张,均是2010年档案馆通过社会征购收藏的。地契分卖契、买契和注册执照3张,纸张泛黄,文本属刻版印刷,字体规范,由右至左,竖排,其中卖地事由、地界、卖主姓名、买主姓名、成交价格、发生时间等空白处用毛笔字填写,且每张分别盖有多枚官方印章、私人印章和骑缝章。

卖契长52厘米、宽37厘米,是中华民国三年七月,业户范惠中买范怀水价银十千九十文的房地,正税、捐输、加收均记载详细,还详细规定了买卖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发现问题后的惩处办法,此页正文盖有官印一方、私印方章二方及半印骑缝章6方。

买契长51厘米、宽31厘米,是中华民国十五年五月,卖契人范广田将自己名下计三亩六厘产业以价一百五十千六十文卖于范惠中为业,应纳契税额九千四百文的一张地契。这张买契内容有卖契事由、买主姓名、田房数目、坐落位置、卖价、应纳契税额、老契几张、文契年月日、例则摘要等,其中,例则摘要规定了不动产交易中应遵循的纳税时间、纳税额度等,且说明交易期间如有纠纷均归卖主自行处理。

注册执照长39.5厘米、宽16.5厘米,是中华民国十五年六月,范瑞珂呈缴房地契一张,系属清已未税红白契,计契价二十二千八百八十文。遵照注册简章第五条缴纳注册费洋一元,照数收讫,截此执照,粘于契上须至执照者。

从以上内容不难看出,民国时期,私人可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可自由买卖。地契是见证民国土地权属变更的重要历史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民国时期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权属变更及对土地的管理制度,反映了这一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为研究民国时期的土地制度,以及当时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发展的历史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地契作为特定时期的产物,蕴含着独特的历史文化内涵,承载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发展的深刻记忆,值得我们精心保管、认真研究。

编辑:田青叶    审核:韦伟    监制:王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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