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撰稿人 宋丹丹 老子学院(研究院)研究员
传承优秀文化,解读历史经典,开启智慧之光。今天我们继续学习《道德经》第七十四章。
自古以来,“替天行道”是个让人听起来热血沸腾、充满正义感的词语。人可以替天行道吗?让我们来听听老子的回答。
原文: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将得而杀之,孰敢?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者矣。
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发展史中,法制可以说是维系社会秩序稳定的一大文明成果。尤其是法家,与道家存在一定的思想渊源,是先秦诸多学派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提出了富国强兵、依法治国的思想,成为统治者稳定社会的主要统治手段。但发展到最后,统治者逐渐迷恋上刑罚,甚至常以严刑峻法来维系统治,以暴虐手段来维系权威,与道家清静无为思想背道而驰。在老子生活的时代,统治者为满足自己的野心而肆意妄为,为了压制百姓的抗争,往往采用极其残酷的杀戮手段来恐吓百姓。人之所以畏惧死亡,是因为生命有意义,生存有乐趣,但是当民不聊生,社会陷入极度混乱,活路被生生切断的时候,百姓为了能活下来,自然会铤而走险,不再怕死。这个时候若是再以死亡来威胁,他们又何来的惧怕呢?正所谓“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百姓对暴政的反抗只能是愈演愈烈,最终他们会推翻暴政,以暴力消除暴力,这是中国数千年来很多王朝灭亡的缩影。于是,老子站在民众的立场,向暴虐嗜杀的统治者发出沉痛而尖锐的进言:“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历史上,诠释这句充满力度与激愤之言的典型事例莫过于陈胜吴广起义了。当时,陈胜、吴广等戍卒被朝廷征发前往渔阳戍边,途中遭遇连阴雨天,道路泥泞阻隔,无法按期抵达指定地点。依照秦律他们应当一律被处死,走投无路的戍卒们便暗自思量:反正横竖都是死,倒不如奋起反抗,这样还能搏一条生路,于是就有了登高一呼、揭竿而起的故事。秦律之所以如此严苛,自然是与公孙鞅推行变法有关,其中有一条便是“以刑去刑”,目的是让民众因为畏惧重罚而远离犯罪,但这一变法原则却最终走向了反面。
接着,老子说道:“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将得而杀之,孰敢?”这里“为奇者”,王弼给出的注释是这样的:“诡异乱群谓之奇也。”意思是不走正道的邪僻恶行、破坏法纪危害社会的恶人,以权谋私的达官贵人,甚至是违法乱纪的掌权者,都可以称之为“奇”者。所以,老子认为社会长治久安之道在于让这些邪恶之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哪怕是天子犯法,也应当与庶民同罪,只有做到泾渭分明,方能让百姓心服口服。因为连那些有权有势的人都难以保全,百姓焉有不服之理,又怎么会拿性命与统治者相抗争呢?惟有这样才可以对民众起到震慑与警示作用,民众自然会敬畏如此善用权力的统治者。无疑,这种思想在当时是极有正义感的,更需要有极大的勇气与社会担当,才能发出如此强大而痛彻的呼吁。正如北宋名臣包拯,他清正廉洁,用短短一年有余的时间,严惩权贵们的不法行为,坚决抑制开封府吏的骄横之势,并及时惩办无赖刁民,秉公办事、铁面无私,把号称难治的开封府治理得井井有条,成为清正廉明的楷模,为百姓所爱戴。
天道,它没有好恶之分,不会为任何人的喜好所左右,它是一种宇宙法则,人们完全是根据自己的言行举止自然地选择走生门还是入死路,所以至高无上的生杀之权在“天道”那里。故而河上公注说:“司杀者,天。居高临下,司察人过,天网恢恢,疏而不失也。天道至明,司杀者常,犹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斗杓运移,以节度行之。”河上公的这段注释并不是把天人格化了,而是从自然的角度出发,认为天地间万事万物都在遵循着自然、遵循着大道,该淘汰的自然会被淘汰,该毁灭的自然会被毁灭。这样的“司杀者”其实就是自然秩序的维护者,这恰恰是老子思想的主旨。所以老子提出的“常有司杀者杀”,是通过间接反对统治者滥用权力置百姓于刑戮,再次强调了顺其自然的重要性。在这里“司杀者”指的是执法者,即负责执行生杀权力的人。那么“常有司杀者杀”放到国家治理层面,也就反映出一个国家政治生态的正常化,执法者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履行自己的专职。然而,老子接下来话锋一转,说“夫代司杀者杀”,意思是有人剥夺了司杀者、执法者的职责,代替执法者行使职权。当然,能做到这一点的自然是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统治者。所以,老子列举了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代大匠斫”,砍伐木头原本是伐木工的职责,有人却代替伐木工,自行拿起斧头砍伐木头,那么在缺乏专业技能的情况下,“希有不伤其手者矣”,意思是很少有不伤到自己的手的。同样的道理,统治者缺乏专业的司法判定,凭借个人喜好代替司法部门亲自执法,就如同代替伐木工亲自砍树一样,一定会伤及自身。像“越俎代庖”“牝鸡司晨”这些成语表达的是该是谁做的事情就让谁做,这样既符合程序,又尊重规矩,如果一意孤行,非要越权行事,不仅名不正,其果也必然不利。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自古就是人类社会治理实践中不可或缺的行为规范,是调节社会矛盾、维护国家安定的基本手段,犹如车之两轮,缺一不可。数千年来,在社会治理上,无论是孔子的“宽猛相济”,孟子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荀子的“隆礼重法”还是唐代实行的“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均体现了德法并重,相辅相成的治理之道。故而,老子在本章开篇向统治者发出质问、提出沉痛抗议的同时,其实已经把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回答得非常清楚。法律没有道德的滋养,难以体现民众常情;道德没有法律的支撑,又难以引导社会风气向善。所以,无论是以德治国还是依法治国,都不能顾此失彼、失重偏颇,这中间如何权衡把握,体现着统治者的治国之道。《中庸》里面曾提到“三达德”,即所谓的“知、仁、勇”。它们三者之间的排列顺序是很有意思的,“知”排在第一位,可见“知”应该是很重要的,因为只有对自己所处的位置、所具备的能力、周围的环境了解得非常清晰到位,行动不盲目、不妄为,这样才会避免遭受伤害。由此可知,没有“知”的仁是愚人之仁,没有“知”的勇只能是匹夫之勇。
总之,本章老子重点阐述了一个治国要理,那就是得天下者,在乎惜民;服天下者,在于止杀。统治者只有践行真正的清静无为,百姓才会自化,天下才会自静。
(记者 黄佳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