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官作为法律的践行者和司法权威的守护者,依法履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辱骂、威胁、诽谤执行法官,阻碍、干扰执行工作的行为,均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与挑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辱骂执行法官的被执行人杨某某作出训诫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该案件源于翟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久前,太康县人民法院对翟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杨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翟某某遂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督促杨某某履行还款义务。杨某某起初表示愿意分期履行还款义务,但翟某某不同意该方案,执行法官遂依法告知杨某某需一次性履行还款义务。杨某某对此心怀不满,在通话中公然辱骂执行法官。
为坚决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某某采取拘传措施。杨某某到案后,执行法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口头训诫,并详细释明了多次辱骂执行法官行为的法律后果及相关法律规定。杨某某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场表示悔悟认错,承诺日后不再给司法机关“添堵、添乱”。向执行法官诚恳致歉后,杨某某当场向申请执行人翟某某全额偿还了借款。
鉴于杨某某到案后认错态度诚恳,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出具了书面悔过书,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以示惩戒。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司法权威不容亵渎。尊重并维护法律尊严及司法权威,共同构建良好司法秩序,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人民法院对任何威胁、辱骂法官,妨碍法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必将依法坚决抵制并严厉打击。
(通讯员 赵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