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公告送达《鹿邑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鹿邑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
鹿地税稽催告字〔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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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单位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不缴纳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城镇土地使用税523197元,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8 年 3 月6日对你(单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鹿地税稽罚〔2018〕1号) ,要求你单位于2018年3月21日前,到鹿邑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税务分局(鹿邑县紫气大道西段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缴纳罚款1569591元,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决定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税务机关联系方式: 13939462678 13592215996
鹿邑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