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6月12日
第07版:国内·广告

周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

当事人:周口市川汇区高华好视力眼镜销售店(高华) , 经营者:高华,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7503101044

当事人:周红壮(新明眼镜),经营者:周红壮,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720809293X

你二人(单位)因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周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分别给予你二人(单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分别为:高华,(周)食药监械罚〔2017〕53号;周红壮, (周)食药监械罚〔2017〕54号,详见周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告栏。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故我局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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