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牛勇威 通讯员 高圆圆)近日,川汇区人民法院终结一起“执行不能”案件。
原告孔某长期给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送棉花,被告共欠孔某货款34万余元。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货款34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依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余下20余万元未履行。该案指定到川汇区法院执结后,执行干警立即查询该公司财产,但该公司账上无款,经营状况呈歇业状态。川汇区法院依法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找寻被执行人的电话号码,但被执行人名下并无财产,且背负银行贷款百万余元。经多方查询,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偿还能力,属“执行不能”,只能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并不意味着本案已完全结束。“执行不能”的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5年内,法院每隔一段时间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主动恢复执行。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