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守君: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鸿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602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向原告偿还租赁费6703元、赔偿损失1161元。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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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