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淮阳县众力生活超市(林振伟),负责人:林振伟,公民身份证号:410402198112185597
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淮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周)淮食药监食罚〔2018〕3-42号,详情登陆http://www.huaiyangfda.gov.cn/公告栏。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淮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周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淮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