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周口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人举报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二、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予以保密。
三、举报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案值金额10%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案值金额以价格认定机构的认定结论为准;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300元奖励。
四、对同一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只奖励一次,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或者多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名有效举报人,以受理部门接到有效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准。
五、举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所举报的线索办案部门已经发现或者正在侦办的;
(二)所举报的线索是举报人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的,或者是通过上述人员获取的;
(三)举报线索信息不详,无法查证的;
(四)举报人拒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无法核实被奖励人的;
(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六、举报方式: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公安机关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七、奖励领取方式: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单位领取奖金;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需提供委托书和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八、本办法由周口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周口市公安局
201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