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淮阳县天志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799161285Q。
你单位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小磨香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原淮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周)淮食药监食罚〔2018〕3-81号):1.没收违法生产的天志小磨香油7提;2.没收违法所得175.00元;3.处7000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70175.00元(详情可来我局领取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淮阳县工商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按《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淮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