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2259号判决书判决郑惠(412727198312304023)与徐自发(412727197806154091)于2016年3月14日离婚,并商定二子女徐前进、徐思远归女方抚养。现为保证二子女上学、生活等正常事项办理,需为徐前进、徐思远办理改随母亲姓氏。自声明之日起一个月内,徐自发如有异议,可向淮阳县刘振屯乡派出所提出,逾期郑惠将申请徐前进、徐思远办理改随母亲姓氏手续。
特此声明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