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五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和资金来源合法情况说明;
(五)拟设立场所选址位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情况说明以及可行性说明;
(六)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有关材料;
(七)建筑物的总平面布局图、立面建筑风格效果图等;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非宗教团体不得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应当征求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实地考察,于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
(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意见;
(三)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和资金来源合法情况说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消防、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手续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