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文作兰因继承李良才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南段的房屋所有权,现向我单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经李良才所有继承人文作兰、李恒辉、李勇、李恒峰同意,由文作兰继承上述房屋所有权。
现对申请人申请继承事项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没有异议,将在公告期满后为申请人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