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凯) 近日,市应急管理局印发《周口市应急管理局举报投诉管理制度》(简称《制度》),就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畅通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渠道,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作出具体规定。
《制度》明确,市应急管理局接受的举报范围具体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使用)监管规定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销售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炼油、小冶金和淘汰落后的产品、工艺、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施工、工矿商贸等领域存在事故隐患或违章指挥作业的;关闭取缔、停产整顿后,未经验收、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迟报、漏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限期予以整改的;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制度》要求,举报受理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举报核查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核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