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秩序,激发市场活力,有效防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因抛撒滴漏等造成扬尘污染,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工程运输(渣土)车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公明发(2016)34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墙(2016)23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2017)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中心城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社会车辆,可自愿申请纳入周口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特许经营企业(周口兴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许经营企业),统一实施公司化管理。
二、自愿申请纳入特许经营企业的社会车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特许经营企业提出纳入申请,车辆必须手续完备、车况良好、年检审核合格、车厢密闭、尾气排放达标、车载影像监控齐备。特许经营企业对提出纳入申请的社会车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接收工作,并到市城市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
三、社会车辆纳入特许经营企业后,纳入周口市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依规办理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备案核准手续及入市通行证,依法依规开展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管,未经核准私自清运建筑垃圾或存在三次及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禁止参与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四、自2021年9月1日起,未纳入特许经营企业管理的社会车辆,不得在我市中心城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将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中心城区内非特许经营企业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行为,依法进行严格管理。
五、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法违规举报制度。对未纳入特许经营企业从事建筑垃圾清运行为的车辆,以及纳入特许经营企业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闯红灯及不按照规定时间、路线通行等行为的,鼓励群众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394-79799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周口市城市管理局
周口市公安局
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周口市交通运输局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