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为进一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做到学法守法、懂法用法,应急管理部近日公布了一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例,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案例
2021年9月16日,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会同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对芜湖市某钢铁有限公司以明察暗访的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华存在以下问题:
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教育培训计划;
3.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且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对公司疏于安全管理。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繁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华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