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爱华因继承冯锦生位于太康县新天地小区2号楼3单元4层东户的不动产,面积:150平方米,现向我单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经冯锦生所有继承人田爱华、冯培荣、冯彦彬、冯会敏同意,由田爱华继承上述不动产。
现对申请人申请继承事项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没有异议,将在公告期满后为申请人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太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