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9月14日
第07版:国内新闻 PDF版

周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送达公告

河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邦杰大道东侧建设的园中缘住宅小区项目,2011年11月《周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河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建人防工程的批复》(周人防字〔2011〕102号),批准你公司在园中缘住宅小区修建不少于426.94平方米甲类六级二等人员掩蔽部的人防工程,该项目目前主体已完工,未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2020年9月15日,我机关审批将河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缴纳的人防工程建设保证金236705.00元转为人防易地建设费,剩余403705.00元未缴纳。河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因你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政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罚款壹万贰仟捌佰零捌元贰角整(12808.20元)的行政处罚及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肆拾万零叁仟柒佰零伍元整(403705.00元),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书》(周人防罚字〔2022〕38号)、《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周人防征决字〔2022〕11号),因其他方式未能向你公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或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规定的银行账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周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人防窗口办理),并向本机关提交代收银行出具的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向当地所属税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到账后,请将缴费票据报我机关(联系电话:7723809)。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行政征缴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2年9月14日

2022-09-14 1 1 周口日报 content_178568.html 1 周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送达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