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7日
第08版:法治周口 PDF版

依约理赔被拒绝 诉诸法院终获赔

2018年,朱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太享e保1.0(家庭版)住院医疗保险。同年,朱某生病住院,按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并对朱某予以退费解约。2019年、2020年,朱某继续在保险公司投保,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了保险费。2020年11月5日,朱某患病,先后多次住院进行治疗,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医疗费121071.44元。朱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朱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是否构成带病投保及被告应否支付保险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称朱某带病投保并以此拒绝赔付的辩解不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付朱某保险金。(周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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