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庆丰油脂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16007765468521) :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
通知内容:限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4日前,缴纳转让位于周口市南八路南侧房地产项目的印花税 2007.31元,增值税382345.67 元,城市建设维护税26764.20元,教育费附加11470.37元,地方教育费附加7646.91元,土地增值税611753.07 元,土地使用税 1186209元,合计2205255.8元。
缴纳地点:周口市太昊路与八一大道交会处西100米路北,国家税务总局周口临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若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周口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周口临港开发区税务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