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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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

本报讯(记者 徐松 通讯员 吕南) 近日,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单某涛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22年6月至8月,被告人单某涛、邢某银(已判刑)、郝某新(已判刑)为谋取利益,从长葛市、尉氏县等地运铝灰在郸城县钱店镇邢庄村银河湾家庭农场进行倾倒处置,转运铝灰100车次,重量共计3200吨,被告人单某涛法非法获利23500元。2022年9月,被告人单某涛伙同朱某发(已判刑)多次在西华县大王庄乡霍坡行政村南坑塘倾倒、填埋铝灰52车,重约1700吨。被告人单某涛非法获利2600元。郸城县人民检察院对单某涛提起公诉。

郸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单某涛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单某涛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铝灰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被明确定义为危险废物,但被告人为谋取个人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还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②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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