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广军:
根据法律规定,于建华对你方享有的人民币壹佰叁拾玖万圆(1390000元)债权本息已合法转让给我方,现通知你方在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后5日内偿还欠款本息,如你方逾期还款,给我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你方承担。
于喜玲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