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锋(身份证号码:41162719******5115):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太税税通〔2025〕0300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太康县税务局老冢税务分局(太康县老冢镇裕康路与富康东街交叉口南80米)。联系电话:13938084598。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太康县税务局老冢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太税税通〔2025〕03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太康县税务局老冢税务分局
2025年4月1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太康县税务局
老冢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太税税通〔2025〕03001号
李先锋(身份证号码:41162719******5115):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通知内容:根据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太检行公建(2023)47号建议,李先锋在太康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7民初42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先后领取执行款1700024.39元。其中,本金1330120元,案件受理费21816元,案件执行费15700元,其余为利息所得,共计332388.39元。2025年3月4日已申报52388.39元,其余款280000元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请你于接到通知后15日内,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利息收入280000元的个人所得税56000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太康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