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后,于1950年6月3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封建地主的土地变成了农民的土地,给了农民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于是,历时两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开始了。在土地改革运动中,随着无数曾经是贫农、佃农的农民分配到了土地,存在于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被废除,中国农民长时间想拥有土地的愿望得以实现,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生活幸福提供了保障。1952年的这份“土地房产所有证”就诞生于土地改革运动之中,是法律落地生根的表现,也是中国共产党对农民权益保障的实物见证。
在郸城县档案馆,我有幸见到这份珍贵的档案。这张证明于1952年3月1日在河南省郸城县发放,详细记述了所涉土地的位置、状况、面积、附属物,包括可耕地、非耕地以及房屋地基等,并详细注明了各片土地的具体面积以及证明的持有人。所有证左侧有一枚红色印章,时至今日依然可以看到“郸城县人民政府”的字样。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持有这份土地房产所有证的农民享有耕种土地及居住、典卖、转让房屋的自由。这张证明是国家依据法律对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视与保护。
人民爱党,党亦爱人民。土地改革有效提高了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同时也为国家的发展建设提供了保障。数以亿计的农民获得了土地,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劳动力和生产工具进行农业生产,也可以自主决定劳动成果的分配,不再受地主的盘剥。农民积极投入到农业生产中,生产积极性得到显著提高。在生活质量和劳动效率提高的同时,农民的经济收入也得到提升,通过劳动得到的收入可以用于生活用品、子女教育等方面。在党的领导下,人民过上了远超新中国成立前的生活水平。土地改革对国家建设也有深远的影响: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为国家工业化发展提供了大量资金;农民得到土地,社会秩序趋于稳定;农民经济得到保证,促进了城乡协调发展,推动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郸城县档案馆珍藏的这份珍贵档案反映了当时农民的土地权益状况。这张70年前的土地证明如今已经失去了法律效力,在后续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农民的私有土地已变为集体的公有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现行的土地证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三种,任何土地权属的变更或土地用途的变更,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更换相应的证书。
如今,这份土地房产所有证静静地躺在郸城县档案馆的展品柜里,向每一位来客诉说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