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8月14日
第03版:时事新闻 PDF版

周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人防罚决字〔2025〕6号

河南嘉瑞置业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5日,我机关对你公司建设的锦都高尚住宅小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不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建设的该项目,已建成A座、B座、C座、D座、E座、F座6幢住宅。根据河南正鑫测绘有限公司测绘结果,该项目首层建筑面积共计5627.75平方米。该项目未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详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书》周房测字〔2025〕第0526号原件等)。

依据《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的,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般违法行为: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七万元”,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规定的银行账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周口市行政服务大厅人防窗口办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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