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8月21日
第04版:平安周口 PDF版

商家违约销售药品遭“天价”索赔 法院按实际损失2倍判赔

本报讯 药品销售中的“窜货”行为(即未经授权将商品销往非指定区域)若引发纠纷,合同约定的高额赔偿金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淮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窜货”行为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甲公司(药品生产商)授权乙公司(药品销售商)在特定区域独家销售其药品,合作期一年。 合同明确约定,严禁乙公司在授权区域外销售药品,若乙公司违反约定,须按销售金额10倍予以赔偿,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额外支付2倍赔偿金。

合作期内,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药品7600盒,总价值15.2万元。随后,甲公司发现该批次药品在京东等电商平台流通,遂花费6.5万元回购了部分流通药品,并获得相应发票。甲公司以乙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淮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乙公司按药品总价值10倍支付赔偿金152万元。

乙公司辩称对药品外流情况不知情,认为甲公司主张的赔偿金过高,远超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甲公司提供的溯源码记录、回购药品实物及发票等证据充分证明了案涉药品存在流向非约定区域的事实。乙公司未能证明其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淮阳区人民法院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结合甲公司的实际损失(回购支出6.5万元),将赔偿金数额酌减为实际损失的2倍,即13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合同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并非必然获得法院全额支持。法院在审理时,会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综合衡量,对过高的违约金依法予以酌减。(通讯员 叶培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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